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:依據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扣繳義務人未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,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,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;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,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,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。
行政院第3747次會議今(15)日通過「稅捐稽徵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,簡化稽徵程序,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。財政部說明本次共修正27條(修正21條、刪除4條、增訂2條),主要修正內容如下: